广州拟推行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来源:羊城晚报 2020-08-05 15:15:56

住宅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只能吃“哑巴亏”?3日,广州出台新规,拟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房屋过度沉降、裂缝变形、外墙渗漏均在承保之列。

保温防水工程可承保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广州市居住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出让条件,并将投保缺陷保险列入出让合同。同时,鼓励在建社会投资项目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根据《办法》中的定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房屋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渗漏(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等都属承保范围。

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项目,保险公司还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办法》还提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包括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业主、使用人、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交房时一并交付保险告知书

《办法》规定,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三个阶段。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算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限为两年。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计算。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5年,装修装饰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责任期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配合。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单。在工程建设期,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参与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估意见,还需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由建设单位将其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达成赔偿协议10日内须赔付

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缺陷保险合同的索赔权益人是住宅或其他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派员现场查勘,7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另外,如果是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应尽快完成现场查勘,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先行赔付。

《办法》对缺陷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要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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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只能吃“哑巴亏”?3日,广州出台新规,拟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房屋过度沉降、裂缝变形、外墙渗漏均在承保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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