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灯损坏未修摔伤人,北京一物业赔了9千多

来源:北京日报 2020-07-16 11:32:29

楼道灯坏掉后,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年近花甲的李女士摔伤。今天,海淀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等9010元。

李女士说,自己住在一楼,楼道照明灯损坏后,物业未及时进行维修。某天晚10时左右下楼时,因楼道里一片漆黑,导致自己摔倒,事发当时物业无人值班,报警后,民警建议先看病。送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骨折,住院进行治疗。

事发第二天,李女士与物业联系,物业总以领导不在为由推脱,从未主动协商过此事。李女士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李女士认为,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居民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物业赔偿自己8万余元。

物业公司承认灯确实坏了,但提出,李女士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楼道灯不亮,李女士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并报修,但根据报修记录,当日并未有人报修。物业方表示,楼道灯属于公共设施,无法由专人看护,所有的灯都是由业主报修,之后由物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直接原因,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因素之一,加之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之责,故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女士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李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901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楼道灯坏,是小区里比较常见的问题。对此,法官指出,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了对公有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照明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内,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益,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修理和情况记录工作,坚守岗位,主动担当,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另外,若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否则,也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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