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 一户只能有一处

来源:安徽日报 2020-05-14 08:48:00

原标题:农民安居,这样“拿地建房”

明确申请条件和面积,

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新居焕彩盈门秀色,华厦落成满座春风。”千年来,盖房子都是农民的人生大事。

“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实施意见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能申请多大,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介绍。

记者看到,实施意见列出的5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五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农村村民就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钱东方说。

实施意见还对面积做出了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钱东方表示,在此基础上,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需要提醒的是,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否则,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先申请再审批,

拿到批准书和许可证方可开工

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对农民如何申请宅基地以及建房,做出了清晰的规定,农民可以按步骤申请,各级政府可以按程序审批。

“农民申请、村公示并且审查,乡镇联审并对合规的及时发放批准书和许可证。”钱东方说、第一步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方案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钱东方说。

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合格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这个时候就可以放心造一个漂亮的小院了。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强调,未能过审的,乡镇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另外,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把好审批关,

强化审批服务与宅基地使用管理

宅基地管理,不仅关系到农民切身权益,还涉及耕地保护,事关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局。实施意见强调,要把好审批关口,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记者看到,实施意见对6种常见情况,明确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包括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实施意见提出,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各市、县可根据上级下达本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设区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宅基地审批,事关广大农村居民利益,我们要求强化服务,按规定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钱东方表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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