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改革 为何选择深圳试点?

来源:羊城晚报 2020-05-02 09:11: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以更大力度支持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包括积极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等。这也意味着,深圳将是广东省内率先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为什么是深圳?

呼声高涨

今年3月11日,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这是近期官方层面的公开表态。实际上,建议将深圳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呼声近年来一路高涨。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阐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然而,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首先面临的是法律依据问题。当下,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得天独厚

实际上,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政策层面就在不断释放信号。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发布,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而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所具备的条件得天独厚。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2019年,深圳地区生产总值位居国内城市前几位,经济实力雄厚。频繁的经贸往来活动,商海沉浮起落,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必要性。

而深圳被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地位,这为其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先行示范”的可能性。

2019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部分提到:“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基础良好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优势因素是,深圳破产审判水平走在前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广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走在广东前列。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管辖范围包括跨境破产案件。仅在2019年,深圳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已创下多项全国第一:3月,深圳中院搭建平台促成内地首次网络拍卖香港一家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4月,深圳中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今年1月举行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圳中院院长万国营在作法院工作报告,介绍2019年工作时说,深圳法院“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首创破产案件快审模式,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394件,出清‘僵尸企业’358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首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企业股权整体拍卖新模式……深圳法院破产审判改革经验被最高法院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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