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出台物业服务履约评价指引

来源:北京日报 2020-04-08 08:09:44

本报讯(记者 孙颖)5月1日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施行,丰台区房管局出台《丰台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履约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为各街乡镇、社区村今后的物业服务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记者了解到,该指引共21条,明确提出当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未按规定履行服务合同引发业主频繁举报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等问题时,街道、乡镇可视情形启动履约评价工作。

履约评价的内容包括住宅项目内基础管理、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安保、消防、车辆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住户满意度等。履约评价的实施主体为街道、乡镇,所需资金从街道、乡镇体制资金中调整解决。开展履约评价前,街乡镇、社区村应将履约评价理由及相关事项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履约评价采用专家评分、业主满意度评分、社区评分、行业监管评分相结合的形式对小区物业服务水平进行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取得分的30%、业主满意度评分取得分的30%、社区评分取得分的30%、行业监管评分取得分的10%进行汇总,计算总得分,力图让评价结果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水平和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分抽取的业主样本不得低于该小区总户数的20%。

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估主体应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向评估主体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复评评分结果仍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如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提议。履约评价结果将录入丰台区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合格物业企业将上报市住建委进行曝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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