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出台15项举措 提升疫情防控促企业恢复生产

来源:新华网 2020-02-10 08:59:33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游苏杭)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并将逐步迎来企业复工复产。浙江银保监局迅速行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出台15项举措,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质效,全力以赴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对一”对接服务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第一时间满足融资需求,鼓励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专项利率优惠政策。制定特殊时期的授信审批流程,由于客观原因贷款前提条件无法落实的,可采取先放款、后完善条件等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对于在2020年2月3日起首批复工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做到应续尽续,应贷尽贷。

二是分类施策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要求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在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3个月内的到期企业贷款,借款人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在疫后恢复生产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要求将各地优先复工复产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类,提前足额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确保贷款快速发放;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如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施策采取免收减收贷款利息、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酌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纾困帮扶措施;鼓励向疫后创业人群发放低息免息创业贷款,对需要扩大生产的企业,发放技改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等。

保障个人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根据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

支持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冠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线上服务渠道,充分运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线上融资功能,广泛引导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融资。建立线上融资服务专项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全流程跟踪,确保笔笔融资申请均有落实。

三是保持企业稳定守住风险底线。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防疫期间和疫后出现重大信贷风险的企业,及时运用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探索采取线上会商方式,严禁单方面抽贷、压贷行为。审慎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事先评估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防止因担保链、资金链导致风险扩散蔓延,对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质押股权,应在疫情期间及恢复期制定特殊的风险容忍政策。

四是建立完善保障机制。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执行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加强自身防疫工作,保障员工健康安全。要求加强全年金融工作谋划部署,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达4500亿元,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25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超7000亿元的目标。要求落实免责制度,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鼓励完善区域融资政策,尤其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的倾斜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贷款,给予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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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出台15项举措,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质效,全力以赴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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