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出新规 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 押金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来源:南方日报 2020-01-08 08:58:26

南方日报讯 (记者/宾红霞)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新增租赁住房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录入房源信息。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经营主体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经营。

自持租赁住房土地出让要求更为严格。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通知》指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新增租赁住房由谁来决定租金?《通知》提出,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其承租对象、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提出,新增租赁住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此外,新增租赁住房出租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与过去租赁住房管理条例一样,《通知》指出,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录入房源信息。

在宣传推广上规定也更严格。《通知》指出宣传推广及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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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新增租赁住房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录入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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