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应设置 电动车充电场所

来源:燕赵晚报 2020-01-03 08:37:48

原标题:新建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充电场所 《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日前,《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等。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鼓励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物业应及时组织灭火自救

办法提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要及时制止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等。

小区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

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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