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出台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合肥日报 2019-12-17 13:55:06

本报讯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今后,我省将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绩效考评,保障对象的满意度是重要依据。

重点关注保障对象满意度

《意见》明确,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产权单位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运营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

同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和实施动态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落实、管理成效、住户评价等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结算和再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保障公租房小区水、电、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善、运转正常的同时,应逐步完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租房小区延伸。

公租房腾退15日内完成维护

根据《意见》,公租房运营管理承接主体要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在人员配备上,应根据公租房运营管理的需求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集中连片的公租房小区每500户不少于1人,分散布置的公租房每300户不少于1人。

承接主体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如发现转借、转租以及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和结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占有公共部位、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有安全隐患等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门报告。

在维修养护上,公租房腾退后,原则上承接主体应在15日内完成维修养护,达到重新配租的条件;在接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申请后,应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在24小时内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养护。此外,承接主体应及时收缴租金,鼓励技术创新,通过网络移动支付、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方便群众缴纳租金,着力提高租金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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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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