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余万元国有土地出让违约金被追缴

来源:陕西日报 2019-12-06 16:22:13

本报讯 (记者 吕贵民)12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在一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陕西省检察院和西安市检察院接力监督,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维权,延迟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由400万元增加至3500余万元,并被依法追缴。

2014年5月29日,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竞得西安市东郊一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并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总价5520万元。双方约定腾飞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付清,未按时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的1‰向国土部门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腾飞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的2520万元未缴纳。经多次催缴无效后,2017年1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腾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飞公司支付所欠土地出让金和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明显高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判决腾飞公司支付拖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对延迟支付该款产生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较普通民事合同有特殊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合同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遂将案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也符合国家对国有土地交易市场作出的相关政策性规定。考虑到违约金条款内容的法定性、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以及行政管理的强制性等因素,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在无特殊情形下不应当调减。为此,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判令腾飞公司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所欠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3500余万元。至此,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被依法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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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在一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陕西省检察院和西安市检察院接力监督,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维权,延迟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由400万元增加至3500余万元,并被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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