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为何被多次限制消费

来源:北京日报 2019-11-27 17:56:17

“王思聪被取消限制消费令”的消息刚公布不久,上周,“王思聪又被法院限制消费”的新闻再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限制消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刚被取消又被限制了呢?限制消费以后还能否参与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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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被限”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只要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不论涉案执行标的多少,法院均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被限制消费以后,被执行人不仅坐不了飞机、高铁,住不了星级酒店,就连子女都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具体来说,法院明确规定了以下九类不得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九类高消费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能否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呢?现实中,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上述被限制的消费行为时,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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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消费不等于“老赖”

限制消费作为一种间接督促的执行措施,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这是一种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相较之下,限制消费措施启动门槛较低,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者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此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由此可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比限制消费启动条件更严格、惩戒效果更严厉的执行措施。一起普通执行案件中,只要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就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时,法院才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举例来说,在北京某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名下两辆机动车,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而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一直拒接法院电话且拒不交出上述车辆。在此情形下,法院不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而且还因其故意规避执行,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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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执行人可被多次限制消费

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王思聪又被限制消费”事件中,反映出社会公众的一个认识误区:即这两次限制消费的对象都是王思聪。其实不然。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消费令只能向被执行人发出。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肆意挥霍公司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简言之,被执行人是单位的,直接被限制的对象还是单位,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的消费行为受限是为了防止公司财产被恶意挥霍。

今年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曹悦申请执行熊猫互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限制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发出的,王思聪作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消费行为受限,所以“坐不了飞机、高铁”。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王思聪一案中,王思聪本人是被执行人,所以该案中法院是对其本人发出的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思聪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消费行为,但是如果只是作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思聪则未必不可。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此外,个案的限制消费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未必可以自由实施消费行为,可能还是坐不了飞机、高铁,无法入住星级酒店。这是因为,同一个被执行人在多个案件中可能会被同时限制消费。如果只履行了部分案件,对于未履行案件,法院仍旧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以只有当所有案件限制消费措施都解除以后,被执行人才能自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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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措施不是自动解除

有网友认为,限制消费令三年五年就会自动失效,“老赖”忍忍也就过去了。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会一直被“限制消费”,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消费行为。但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一是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一般是指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基于亲属病亡等人道主义原因,可以暂时解除限制消费令,待原因消失后再行限制消费。二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该项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述案件来说,现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可能的原因有:一是被执行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二是得到申请执行人曹悦的同意;三是已经全部履行该案约369.99万元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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