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适时调整

来源:北京晚报 2019-11-26 10:32:39

为避免物业和业主之间陷入“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小区环境持续恶化”的恶性循环,今后,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今天上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一审。

社区党组织

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

记者发现,“党建引领”被写入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明确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草案特别提出,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委员。

物业成本信息和

计价规则将定期发布

对于大部分小区来说,打一入住,不管物业的服务质量如何,物业费基本从未发生过变化。随着成本上涨,一些物业公司不得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来补贴成本上涨带来的亏空。这就导致一部分小区陷入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小区环境持续恶化”的恶性循环。

为防止物业纠纷陷入恶性循环,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同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

前期物业合同

期限最长不超2年

前期物业到底能服务多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想换人该怎么办?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规定前期物业合同的履行、费用交纳的起算时间,明确承接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的材料清单。

其中,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期限届满,业主未就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做出决定的,在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大会成立

拟降低门槛

业主大会成立难,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难以凑够一定量的业主人数。而降低门槛,显然是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有效途径。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特别调整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同时,居(村)民委员会还可以组织符合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审议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委会“难产”

可创设“物业管委”

小区迟迟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怎么办?为此,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条例草案指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7人以上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

拟不超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谁来救急?

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人,协调新的物业管理人和应急物业管理人做好交接。

专项维修资金

可委托住建部门代管

条例草案明确,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住建部门代管;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监督、指导;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住建部门代管。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50%以上公共收益金

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要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物业管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报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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