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办公用房不得称“公寓”

来源:羊城晚报 2019-11-21 14:29:02

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强调,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意见稿》称,要进一步明晰佛山市服务型公寓范围,加强佛山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意见稿》明确,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的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其产权年限为40年。

服务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居住空间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管道。

《意见稿》提出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作专门的《商业、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对当期销售商品房的规划功能及使用属性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重点提醒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同时,规范宣传广告信息发布。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在有关公共配套服务方面,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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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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