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占用湿地须过5道关

来源:北京日报 2019-10-09 08:58:09

《北京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等向社会征求意见

原标题:建设工程占用湿地须过5道关

为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市园林绿化局近日拟订《北京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项目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办法提出,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确实需要占用湿地,用地单位在走审批程序时需要过5道关卡,并且必须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不能打丝毫折扣。

根据拟订的《北京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名录管理。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市级或者区级湿地名录。面积小于8公顷的湿地,如果是1公顷以上的坑塘湿地,或者具有重要的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又或者是具有净化、景观等特定功能的小微湿地,可以列入区级湿地名录。

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监测列入名录湿地的水、土、气象和生物等要素,并利用监测数据对其生态状况、利用情况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价,作为湿地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所有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列入名录湿地的,须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就近补充的原则。确实无法就近补充的,经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确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址。本次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建设项目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审核审批流程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规定,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收到占用湿地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用地现场审核,并提出专家意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结合专家和公众意见,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提交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经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确需占用湿地的,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发放《占用湿地审核同意书》。

按照该流程,用地单位在申请占用湿地时,需要经过专家、公众、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5道关卡。如此严苛的流程相当于给占用湿地行为设了“紧箍咒”——能不占就不占。

用地单位在取得《占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须按照占用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开展湿地恢复建设,并保证所建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科学,长期存在,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湿地恢复建设工程实施完成后,用地单位应当向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补建湿地验收合格证明》,未通过验收的,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书,完成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北京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项目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21日。期间社会各界人士或者相关单位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联系电话:84236840;邮箱:ysdzwbhc@yllhj.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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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处湿地已纳入名录

本市第一批市级湿地名录于2016年公布。密云水库、野鸭湖、汉石桥湿地、翠湖湿地、颐和园湿地等35处湿地入选。这35处湿地的总面积占到全市湿地总面积的32.8%。

按照《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对于列入名录的湿地,采挖野生植物、抓捕野生动物、排放污水、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等八大类行为被严格禁止,并分别有处罚条款。如擅自在湿地里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等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林业外来物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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