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优先归业主使用行不?

来源:大河网 2019-08-22 14:51: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首次记者会,介绍上半年15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首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以新闻发言人的身份亮相,向记者介绍了今年上半年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其中,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共收2286条意见,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引关注,不少意见建议明确优先无偿归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优先购买、承租。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首次亮相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先做个自我介绍,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了一次记者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立发言人机制后的首次记者会,臧铁伟以新闻发言人的身份亮相。

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作为参谋助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为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介绍立法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法工委建立发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记者会。

臧铁伟介绍,同他一道担任发言人的还有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并现场公布了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电话。他表示,今后,要充分地运用好这个信息发布平台,将法工委立法工作的信息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向国内外关心中国立法工作进程的人士予以介绍。

71万条法律草案意见汇集本届人大常委会

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臧铁伟表示,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扩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采取了一些新举措。主要有:一是不断扩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的广度和力度。原则上是每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及时在网上公开并征求意见。本届以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共计28件次,有近25万人提出多达71万条意见,许多重要的意见得到了采纳。二是加大对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力度。今后还将定期召开记者会,及时反馈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直通车,使立法更加接地气、察民意。

本年度15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件次

臧铁伟介绍,按照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应当在会议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目前为止,本年度共有15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件次。

(合同编草案)建议细化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收到256人提出的504条意见,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建议对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适当限制。二是建议细化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建议物业服务人应该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经过研究,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很有必要。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项内容已经有体现。

(物权编草案)建议明确车位优先无偿归业主使用

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之后4月26日至5月25日,两编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分别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收到1132人提出的2286条意见,主要有:一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比例要求,便于业主共同决策。二是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建议明确优先无偿归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优先购买、承租。

经研究,群众普遍反映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法律草案的规定对此已经有回应。

(侵权责任编草案)建议细化自力救济制度的规定

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117人提出的228条意见,主要有以下意见:一是建议在自甘风险制度中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二是建议细化自力救济制度的规定。

经过研究,对于自愿参与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原则上由自己来承担正常的风险。同时也应当明确学校等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对此项内容,草案已经有体现。

(人格权编草案)建议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条意见。主要有:一是要求对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做出规定。二是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

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此外,臧铁伟还介绍了上半年其他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答记者问

接骚扰电话不胜其烦?个人信息保护已列入立法规划

臧铁伟介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等基本规范;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2009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门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做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法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加紧推进起草工作,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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