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石政办函〔2018〕134号文)对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四至范围:东至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西至春天里,南至中医学院家属楼,北至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以及东至收储地块,西至友谊大街,南至收储地块,北至春天里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3万平方米,占地约34.42亩,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五、评估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摊补助
1、公摊补助系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
2、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公有住宅房屋
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根据市规划部门审定,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位于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总平图的1、2、3、5号楼。
3、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4、过渡方式
被征收房屋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不予拆除。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自行过渡或在被征收房屋内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为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时止,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房屋内过渡的,不计发过渡费。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6、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价值量部分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110元/㎡(不计算楼层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含30㎡)以内部分,按5700元/㎡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4)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31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5000元;
(5)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六)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5000元。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七、其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具体事宜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执行。
九、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金。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五)如被征收人自愿不领取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励等相关费用,该部分金额可抵顶相同金额的差价款。
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要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2、总平面图
3、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图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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