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639元;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602元。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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