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住建局发文: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19-05-24 10:02:02

中国网地产石家庄讯:近日,裕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一文。文章从什么是非法集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和严重后果四部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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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

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2.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3.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来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身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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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一文。文章从什么是非法集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和严重后果四部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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