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制定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实施意见 违法建设当事人要承担拆违费用

来源:北京晚报 2019-05-17 15:34:50

“执法实践中,不仅要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还要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追缴相关费用,把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公示。”今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发布会。

确保违法建设“禁于萌芽,止于初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把在施违法建设坚决遏制住,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4条及相关条款,北京市规划自然委会同城管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这个《实施意见》是保障《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落实的一个重要配套文件,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设“零容忍”、实现动态“零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有效、坚决果断的依法处置在施违法建设,避免违法事实产生严重后果,大幅度降低执法工作成本,确保把违法建设“禁于萌芽,止于初始”,都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在施违法建设接诉即办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工作程序:第一步为现场核实认定、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到接诉即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为非必定程序:当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的决定,并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步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拆除(回填)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回填),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托“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应在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当日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拆违现场予以公告;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应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回填)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强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执行记录,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拆除违法建设将制定《指导手册》

该《实施意见》的特点体现在“严、快、细”。“严”体现在对在施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坚决消除违法状态,以对违法建设“零容忍”的态度实现动态“零增长”的目标。这个“严”是全方位的严,比如,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要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在施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对在处置在施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将有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快”,体现在一经发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否则有关执法机关立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回填),坚决消除违法状态。

“细”,体现在对违法建设的现场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和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相关费用追缴程序,执法过程的财物保全、全程录像等,都做了明确的细化,后期将配套制定《指导手册》,用于指导一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

打通在施违建快速拆除程序全流程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同志强调在《实施意见》落实方面,应当从立足早、接诉即办、快速控制,坚持严、程序严谨、执法规范,紧扣全、综合施策、联合惩戒三个方面做好工作。同时,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和分析,加强突出问题梳理和研究,通过以点带面、案例引导,努力打通在施违法建设快速拆除程序全流程、全环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贯彻。通过各种形式抓好《北京城乡规划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积极营造全员尊法、守规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遏制在施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二是立即组织实施。对各类途径发现的在施违法建设,接诉即办,依规查处。同时跟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现实情况和实际成效、量化评判。三是抓紧修订《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做好与《条例》、《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机衔接,为本市控违拆违治违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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