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的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北京晚报 2019-03-22 15:57:28

  本报讯(记者孙莹)李老太太6年前将家里的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女并办完了过户手续。6年后,老伴儿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当年祖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李老太太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判决祖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老太太和老伴儿张大爷在西城区有套房产,取得产权后就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2012年6月,李老太太与孙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孙女。实际上,说是买卖,实为赠与。合同中对于过户时间、房屋的交付、房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都没有做出约定。孙女也没给奶奶1万元购房款。接着,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6年后,张大爷到西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老伴儿与孙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大爷说,老伴儿在将房屋过户给孙女前,他本人并不知晓,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老伴儿与孙女签订的买卖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把房子给孙女这么大的事,难道一家人都没商量过吗?

李老太太在法庭上说,自己过户房子给孙女事先确实没告诉老伴儿。当时听人说今后交高额房产税,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事后才知道是子虚乌有。

不过,得到房子的孙女却不这么说。按照孙女的说法,奶奶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她曾提出财产分配方案,一套房子和40万元,子女二人各选其一。后来考虑到女儿已经有几套房了,所以就把房子给了儿子,并过户到孙女名下。另外40万元给了女儿。后来老太太的女儿把钱退了回来,可孙女却没打算把房子还给奶奶。孙女说,财产分配和房产过户的事,爷爷都是知情的。

但是,经过法院调查,李老太太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老伴儿确实没有一起前往。而且在接受房屋登记部门的问询时,李老太太还表示房子没有共有人,单独与孙女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李老太太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并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张大爷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判决李老太太与孙女在6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老人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单独处分,或者在配偶去世后没有进行过继承的情况下,就一人做主,将房产赠与或超低价卖给个别子女的情况很多见,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和诉讼。

法官介绍说,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比如,夫妻一方将共同的房产赠与给某一个子女,首先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配偶去世了,没有立遗嘱,遗产没有进行过继承,从法律上来讲,其他继承人就成了房产的共有人,还要征求他们的认可。如果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就会构成无权处分的问题,其他共有人可以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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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的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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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太6年前将家里的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女并办完了过户手续。6年后,老伴儿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当年祖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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