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治棚改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企业政府失信

来源:生活报 2019-02-15 12:30:15

生活报2月13日讯 12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布。《方案》要求,到今年底基本解决现有棚改突出问题,有效防范新的问题产生。对回迁安置居民反映户型设计不合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要加大对违规设计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A整治重点

1.重点整治工作谋划不扎实,棚改项目建设推进难问题;2.重点整治征收行为不规范,引发征收补偿纠纷问题;3.重点整治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存在功能缺陷问题;4.重点整治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患问题;5.重点整治企业和政府失信,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6.重点整治监督管理不严,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

B棚改范围和标准

各地要明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1.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2.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3.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4.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5.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6.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住房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C房屋征收

要依法实施征收补偿,防范化解征收补偿纠纷。对居民棚改意愿强烈的棚户区地块优先进行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开发或建设企业进行强拆。

对今后新开工棚改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棚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尤其对群众关心的项目容积率、日照采光、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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