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商地产因消费者限购买不了房 被判退10万定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19-01-28 14:44:15

交了预付款可以申请退款吗?

安徽省亳州市的消费者王严在听信楼盘销售人员的宣传后,在合肥滨湖新区的“招商雍华府”小区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10万元预付款,后得知自己在合肥并无购房资格。同时,消费者发现楼盘宣传多出与实际规划不符,便向开发商提出退款,遭到拒绝。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合肥招商地产与消费者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退还消费者定金10万元。

01

反复确认销售人员称其

具备购房资格

确认无资格后提出退还10万元遭拒

2018年7月,亳州市消费者王严在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的“招商雍华府”小区售楼处看房。王严告诉记者,他告知销售人员自己的户口和上班地点均不在合肥,但纳税地点在合肥,并提供了打印的纳税单。销售人员确认后,称王严具备在合肥购房的资格。此后,王严通过微信联系要求销售人员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得到了肯定答复。

2018年7月15日,王严与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其认购招商雍华府项目C2幢1601室商品房,并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严于2018年7月15日和7月18日共支付10万元定金。

由于有朋友曾出现过因自己不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的要求被拒绝买房的情况,王严不放心,几次赴合肥多个政府部门咨询,均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该市商品房限购要求。王严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其预付的10万元,遭到拒绝。

02

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称其拒签合同构成违约

王严反诉开发商宣传误导购房

2018年9月,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向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与王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予退还10万元定金。开发商称,2018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认购商品房,并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买卖合同。该认购协议同时约定,在上述期限内,被告拒绝签署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认购协议签订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拒绝与原告签署买卖合同,原告虽催告,但被告并未予以理会。故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并于2018年8月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解除上述认购协议。

王严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王严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使他违反真实意思签订的,开发商以大量虚假信息对他签订协议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退回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26540元。

03

因政策影响

双方的认购协议应解除

开发商返还收取的10万元定金

2018年9月25日,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和王严分别作为原、被告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年10月17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严的反诉。11月21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合肥市限购政策的规定,外地户籍家庭在合肥市无住房,必须提供一年以上的合肥市纳税证明,并同时提供其在合肥市工作的单位证明,王严因不在合肥市区工作,不具备购房资格。

法院认为,王严因受合肥市限购政策的影响,不具备购房资格,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购买案涉房屋,双方的认购协议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取的定金,应予以返还。

关于王严称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虚构、夸大宣传,采取欺诈手段,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认购协议,并据此要求撤销协议,法院认为,认购书是双方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行为而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判断合同是否在欺诈情形下订立,既要看一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也要看是否使对方由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做出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房屋周边的地理位置、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王严作为购房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

综上,王严主张因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20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退还王严定金10万元。

目前,王严和开发商均提出了上诉请求。《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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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合肥招商地产与消费者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退还消费者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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