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海口、三亚主城区不超80米

来源:中新经纬 2019-01-08 15:42:18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海口市和三亚市主城区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意见》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意见》提出,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此外,《意见》提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管控要求。除旅游度假区外,其他产业园区内配套的居住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执行:国家级产业园区、省政府明确的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以及在主城区、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设置的产业园区,按所在市县的主城区(县城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执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建筑高度按儋州市主城区管控要求执行。在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意见》要求,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意见》强调,要抓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各市县要抓紧推动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小镇及其他乡镇开发边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除港口、码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外,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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