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恶意抵押房屋被判刑

来源:北京晨报 2018-11-27 11:16:51

李某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房价上涨违约,后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拒不履行判决结果,甚至将房屋恶意抵押。为此,王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昨日通州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恶意抵押房屋

2016年初,王女士想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便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以1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双方明确约定,李某要给王女士足够的置换周期。

后王女士支付李某10万元定金并很快进行了网签。就在王女士售房筹集购房款时,李某发现二手房价格飞涨,于是要求增加几十万元的房款。王女士不同意,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因李某明显违约,王女士胜诉,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一定期间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由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王女士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李某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一家信托公司。虽然法院将房屋查封,但因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导致无法强制过户至王女士名下。而这时李某拒不接听电话,法院到李某居住地也找不到人,王女士气愤之余向通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拒不承认犯罪

经多次联系,李某最终来到法院接受讯问。李某不承认拒不执行的事实,但同意如果王女士给付全部购房款,他就将房屋解除抵押。法官调查发现,信托公司就李某不偿还抵押款的诉讼已经申请执行。李某需偿还信托公司抵押款和罚息近200万元,房屋即可解除抵押。此外,李某与其代理人之间还有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对方胜诉后,已申请将王女士预交到法院的150余万元房款中的80万元进行保全。

刑事自诉案件开庭时,李某百般辩解,一会儿称王女士拒绝支付首付款才致其违约,一会儿又称其房屋抵押在先,后收到的二审民事判决,始终否认犯罪。他的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法庭经过调取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笔录,结合案卷材料,发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女士支付首付款是在李某解除房屋抵押之后、过户之前三个工作日,因此不存在过错。李某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确实没有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但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是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后。李某因为已将房产证和还款材料交给房屋中介公司,于是他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将房产证挂失,补办房产证之后解除了原来抵押,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信托公司。经过细致的调查,法庭决定对李某采取逮捕措施。

原告一审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针对王女士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女士已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抵押权的诉讼。通州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善意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判决李某与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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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房价上涨违约,后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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