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持商品房禁止“明租实售”

来源:广州日报 2018-11-22 09:53:13

原标题:自持商品房禁止“明租实售”

随着广州市大力培育租赁市场,广州市内新增了不少租赁住房。但也出现了类似“明租实售”、出让“使用权”等一系列问题。昨日广州市住建委和市国规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新增租赁住房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转让

为了缓解住房供应矛盾,广州市通过“竞自持”的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销售,只能作为租赁房源向社会出租。但是记者了解到,有开发商在竞买自持商品房土地后,通过签订数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或“使用权合同”,或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进行整体转让,变相销售,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些现象,《新增租赁住房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

押金不得超房租2倍

据记者了解,新增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主体,而租金价格则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同时,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租赁企业需在官方平台注册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租赁住房通知》要求,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需要将旗下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在对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不限购”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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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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