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长沙晚报 2018-11-09 10:41:47

原标题:长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长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微型消防站等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受理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三)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持出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配备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住宅物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不得破坏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

(三)成立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通信企业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住宅物业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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