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设开发区,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拟可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10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提出了上述内容。
《草案》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等方式开展工作。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在管理体制方面,《草案》规定,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同级地方党委授权,可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管理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开发区运营公司人员薪酬比照属地国有企业相关办法执行。
在服务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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