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省会福州出台《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称7月11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的三类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这三类住房为:
(一)三环路以内福州中心区域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巡查整规活动中发现并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楼盘。
(三)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认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楼盘。
《意见》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工作严格按照委托公证、登记认筹、公示认筹、公证摇号、公开选房、结果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登记认筹活动,认筹时间不得少于3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每个认筹意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按规定不得超过准售房源平均单套住宅销售金额的20%。商品住宅项目公开选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意向购房人属于福州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区户籍意向购房人未能提供2年内累计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只得申请购买非限购套型商品住宅;不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可以申请购买全部套型商品住宅。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试行)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8]12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闽建房函[2018]37号),就我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下列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一)三环路以内福州中心区域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巡查整规活动中发现并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楼盘。
(三)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认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楼盘。
二、工作流程
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工作严格按照委托公证、登记认筹、公示认筹、公证摇号、公开选房、结果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
(一)委托公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委托公证机构主导公证摇号选房工作。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应经公证机构确认,并送市房管局备案后,在售楼现场公布。
纳入公证摇号的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选房方案未备案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登记认筹和销售活动。
(二)登记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登记认筹活动,认筹时间不得少于3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每个认筹意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按规定不得超过准售房源平均单套住宅销售金额的20%。认筹金实行专户缴存、专户管理。
(三)认筹条件。意向购房人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区户籍意向购房人未能提供2年内累计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只得申请购买非限购套型商品住宅;不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可以申请购买全部套型商品住宅。意向购房人提交以下材料后,均可登记认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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