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缴存人员占比近半
根据《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职工占45.31%,比上年增加2.45个百分点,非公经济缴存人员占比已接近一半。
此外,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占比达71.37%,比上年增加2.26个百分点,非公经济缴存人已成为新增缴存的主力军。
“非公经济缴存人员占比突飞猛进,原因是多方面的。”褚福灵将其归纳为两点:
首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所具有的“强制性”的作用。《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这是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猛增的原因之一。”褚福灵说。
其次是来自减轻企业负担的举措。2016年4月,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规模较小或者收入不稳定的企业,可以交一个低限,这样更多的企业职工就能够迈过这个门槛。这也是缴存的这些企业的量增加的原因之一,因为门槛低了,进来的人也就多了。”褚福灵如是分析道。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仍需提高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指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等。此次《报告》显示的增值收益有喜有忧。喜的是,2017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63.22亿元,比上年增长10.98%;忧的是,增值收益率1.57%(编者注:“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略低于2016年的1.59%。
记者对比发现,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兵团等16个地区2017年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超过或与全国平均数持平。
“1.57%的增值收益率不算高。”褚福灵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存成定期后一定的余额之外,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它增值。要在力所能及、保证机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增值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有一个适中的或者更高一点的收益。
“比如,可以投资国债或者金融债等比较长期稳定的项目,这是比较稳妥的。这样收益就会高一些。”褚福灵建议,在增值方面应当出台一定的办法,加强这方面的奖励和约束,使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这笔基金能够管好用好,确保它稳定增值。“这应该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督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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