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购买房屋后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所购房屋上还有他人户口未迁走,遂将房屋出卖人黄某、彭某告至法院,要求将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在通州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近日达成协议,除张女士扣除黄某、彭某2万元的物业交割保证金、2万元的户口迁出保证金外,黄某、彭某还须支付张女士调解款3.5万元。
去年3月,张女士与黄某、彭某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黄某、彭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很快,张女士缴纳了房款,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张女士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突然发现,涉案房屋上还有案外人何某的户口未迁走。张女士赶忙联系黄某、彭某了解情况。原来,何某为张女士所购房屋出卖人的前岳母。此后,经多次联系,因何某无其他住所,仍无法将户口迁出。无奈,张女士将黄某、彭某告至法院,要求黄某、彭某支付违约金,并将何某户口迁出。
庭审中,黄某、彭某承认知悉涉案房屋上有何某户口一事,但同时称户口不能迁出不是他们的责任,并且此事不影响张女士户口的迁出迁入,张女士并没有实际损失。由于何某户口无法迁出,经多方调解,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除张女士扣除黄某、彭某2万元的物业交割保证金、2万元的户口迁出保证金外,黄某、彭某须再支付张女士3.5万元。
法官建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谨慎阅读合同条款,坚持在合同中体现户口未迁出的违约责任和户口迁出保证金条款,以保障买受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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