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设用地污染管控新标将实施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8-07-04 08:40:55

建设用地的土壤是否存在污染风险?会否损害身体健康?8月1日起,国家将对此严加管制。

第一财经记者3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下称《建设用地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下称《农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

根据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全国耕地土壤调查点位超标率明显高于草地和未利用地,超标污染物包括镉、汞、砷、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在耕地中,水田土壤污染明显高于旱地,抽样调查蔬菜基地土壤超标率较高。土壤污染可导致农产品超标,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总体上,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人口稠密、产业布局集中的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性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也不适用于建设用地。《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这位负责人介绍,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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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设用地污染管控新标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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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全国耕地土壤调查点位超标率明显高于草地和未利用地,超标污染物包括镉、汞、砷、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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