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服务”才是共享住宿硬“招牌”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8-07-03 17:01:49

引子:随着“共享经济”日渐升温,“共享住宿”这一新兴行业也在近年来按下了发展的“快进键”。外出旅游时,贴近生活、带有浓郁当地特色的民宿短租房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共享住宿在满足年轻人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服务标准化有待提升、行业监管模式亟待创新等问题。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嘉宾:

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阮传胜(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上海市刑法学会理事)

行业监管对共享住宿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可或缺

主持人:共享住宿行业应制定怎样的行业规范来保证房客和房东双方的权益?

阮传胜: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房东、房源材料要收集、整合,线下要走访核实。由于房客的用户信息更多局限在“线上”,平台企业除了审核身份证、手机号等必备身份信息之外,也应与银联、芝麻信用等更多第三方信息渠道对接整合。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亦应通过监管保障行业规范的落实。行业监管对共享住宿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

肖俊:很多人将共享住宿看作是一种区块链商业模式,因为带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实不管是否是区块链,其本质上还是短租商业,形式上仍是提供旅游配套服务的平台,都应当符合相应的行业规范。共享住宿虽然主体是民宿,但不能因为是民宿就可以在卫生和设施等方面不讲标准。不管是否纳入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为保障游客的权益,所有共享住宿都应参照旅游服务行业的相应标准进入市场、提供服务。

匡贤明:“共享住宿”的实质是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这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更大程度地盘活使用权的一种制度设计与安排。共享住宿有标准化的客房,但更多的是个性化的住宿;前者满足了特定权属人的需求,后者满足了个性化的需求。

对于房客来说,最主要的权益是安全、收费透明、服务便捷。个性化的共享住房能否提供透明化、标准化的服务,是房客最为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应当说需要通过行业规范来下大力气解决。对房东来说,同样也存在一个安全保障问题。入住的房客是否能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入住后是否能够遵守相关的约定等,都是房东所关注的重点。对于量不大的共享住宿,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比较高。

共享住宿不能简单套用酒店业的标准与服务规范,而应根据共享住宿的特点,推动服务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

主持人:如何在保证共享住宿特色的前提下实现标准化监管?

匡贤明:共享住宿的特点是提供住宿环境有特点,但其服务应该是标准化的。比如,住房的设施设备要达到一定标准,卫生环境要达到一定标准,提供的住宿服务要达到一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实现标准化监管的前提。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标准是一个立体的标准,既包括房东对自己房屋的改造标准,也包括行业自主确立的标准,同时还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标准。三者的定位不同。市场监管部门的标准是最低标准,是所有共享住宿必须达到的;行业标准是行业内所有共享住宿经营者都需要遵守的,但这只能靠行业来约束;房东的标准则应该是更高层次的标准。

要做到标准化监管,三个层次的标准都需要考虑。但目前三个层次的标准都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因此,需要鼓励房东建立自己的标准,支持行业确立相关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市场监管标准的确立。

阮传胜:在服务标准化方面,共享住宿不能简单套用酒店业的标准与服务规范,而应根据共享住宿的特点,推动实名认证、信用评价、支付结算、安全卫生等服务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对其监管,亦应基于民宿、短租的特殊业态,结合互联网平台下的行业特征来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明确的共享住宿行业标准,规定用户信用、房屋安全、卫生应达到的条件,方能共享住宿。各大平台需积极联系第三方公司,建立房东与房客的征信系统,确保双方信息透明、安全可靠。此外,政府部门、行业机构也需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对房屋及租赁双方进行资质审核,并且建立更多投诉举报平台,方便用户进行问题反馈。

肖俊:共享住宿不仅提供基本住宿服务,也提供一些特色服务及收费服务。随着共享住宿增加,特色成为竞争资源。不过,在保有各自特色的基础上,基本的住宿条件仍应符合相应规范。针对民宿的服务监管,旅游服务行业有成熟的服务标准,可以借鉴。各地应在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主导之下,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民宿标准,以此来评定民宿是否达到并符合相应标准,服务品质是否达到考核评估(包括游客评价)要求。为保障游客的权益和安全,对于民宿开展的特色服务,尤其是收费性质的服务项目,也应纳入监管许可范围,不允许超范围经营。

共享住宿与传统酒店是一种相互竞争同时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共享住宿所产生的收益应该纳税

主持人:共享住宿是否会对传统酒店行业造成冲击?共享住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否应该纳税?

肖俊:我认为共享住宿对传统酒店行业影响不大。如今旅游需求多样化,共享住宿对应的主体是喜欢自助游的小众游客(比如爱穷游的背包客),他们的消费需求不高。而且民宿的综合条件与酒店相比还是有很多不足,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游客仍会选择信任度较高、行业管理更为规范的酒店。

共享住宿作为一种提供收费服务的市场交易活动,终究还是需要纳入政府监管。既然是市场行为,都应当依法纳税,依法为游客提供税务发票。不过,为鼓励地方发展特色旅游、民宿经济,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带有激励内容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条件、优惠时段、税率水平,以此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和民宿经济的发展。

阮传胜:共享住宿的模式可为用户提供廉价与亲民的住宿体验,性价比较高。因此,应会对传统酒店行业造成冲击,特别是会与经济型酒店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伴随着共享住宿业的不断发展,共享住宿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笔者认为,共享住宿所产生的收益是应该纳税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目前,法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均将共享住宿纳入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共享住宿的经营者是纳税主体。实践中,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监管,但由于一些提供共享住宿的房东并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会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征税对象。同时,由于房东与房客之间的连接渠道也仅是网络等第三方平台,交易双方可以利用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这些因素均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但这不能也不应是该行业不纳税的理由。

匡贤明:共享住宿与传统酒店是一种相互竞争同时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共享住宿确实是新业态,它优化了住房的销售方式,对传统酒店确有冲击;但共享住宿可以兼容传统酒店,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可以推进传统酒店的转型升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对传统酒店又是一个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新经济与旧产业,不是简单二元化的“你有我无”的关系,是促进还是制约,更多地取决于不同的酒店是如何应对共享住宿的。如果是拥抱共享住宿,主动利用共享住宿,推进新旧融合,那么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反之,恐怕有可能会面临极大的冲击。

在税收方面,由于共享住宿还处于发展之中,业态并不稳定。从支持鼓励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共享住宿的收益予以相应的支持。比如,居民个人房屋投入共享住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暂不征税或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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