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住房改革新政:人才安居房封闭流转 公租房等用地比例不低于60%

来源:人民网 2018-06-05 13:55:37

今日,深圳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关于“八大供给主体、六类保障渠道、三类(四种)住房、三类补贴”的深圳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总体设计。

其中,《意见》还提出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出售的人才住房实行一定年限内的封闭流转、2018年起新增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 60%等政策,引发社会关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在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市场经济手段,加大政府保障力度,合理调控好房价,减少高房价对吸引人才和发展产业的影响,不断提高城市人才吸引力和创新力,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建立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封闭流转制度

设立人才住房制度是深圳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特点之一。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介绍,《意见》一是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租购市场商品住房;二是实行租购并举,探索建立先租后售、以租抵购制度;三是明确规定了户型面积标准和租金、售价标准;四是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五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免租入住一定年限、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在深全职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购买人才住房或者申请获赠住房产权。

市民购买了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购买了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表示,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均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以及转让年限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供应,属于政策性支持住房,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根据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购买了市场商品住房(包括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住房),或者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一定年限内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等,均不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制度。市民购买了上述两种住房后,在封闭流转期间,如另行购买市场商品住房,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购房优惠政策,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

根据《意见》,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 15 年,或者年满 60 周岁且购房满 10 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同时,《意见》提出完善安居型商品房制度。合理划定户籍家庭租购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财产限额。完善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制度,实行批次集中配租配售,根据每批房源的供应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深缴纳社保时间等因素设定入围条件,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售对象。

为什么要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表示,合理划定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和租购安居型商品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我市户籍政策变化,人口持续净流入。目前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里没有设置收入资产线,一定程度上使急需保障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合理确定收入财产限额标准,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精准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广东省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均有资产收入线的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也有此规定;三是设置收入财产限额是国内外城市的通行做法。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比例

根据《意见》,到 2035 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 170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0 万套。

《意见》提出完善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机制。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和开发强度,明确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

从 2018 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确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 60%,同时在新出让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意见》同时提出实行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及其站点一定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用途控制,主要用于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明晰各类住房功能定位和覆盖范围

根据《意见》内容,本次改革在总体设计上,坚持以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规范存量住房市场。

根据《意见》,市场商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居民供应,租售结合;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可租可售;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

6类15种住房建设筹集渠道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了6类15种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破解深圳土地资源紧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瓶颈制约。

《意见》提出多主体供给。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提供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2.以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为主,提供各类长租公寓。3.以市、区政府为主,提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4.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5.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各类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6.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房,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7.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采取直接投资、融资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8.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筹集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

《意见》还提出多渠道保障。1.增加建设用地,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住房开发模式,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建设大型安居社区。2.盘活存量用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已批未建用地、社会存量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3.利用招拍挂商品住房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配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4.盘活各类存量用房,推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5.实施公共设施综合开发,通过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将各类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提供真实、透明、便捷、安全的租赁信息服务,减少中间收费环节,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和市场监测,引导市场合理定价,逐步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障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介绍,《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圳实际,将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基本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及部分中等偏下收入户籍住房困难居民,通过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实施精准保障;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不限户籍;三是规范租金标准,规定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特困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四是明确优先顺序,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五是根据我市强区放权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区级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属地责任,加强全市房源统筹调剂和区际协作;六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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