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拟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并对改建的主体客体、流程标准,以及改建后的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每间居住人数、出租对象、租期、后期使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以下是诸葛找房的解读:
自2017年6月广州市提出租住同权,租赁市场便成为热门话题。此后,上海在市中心接连推出多宗纯租赁地块;北京等城市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用来作为租赁地块,解放了集体建设用地,极大的扩大了租赁土地的供应量,租赁市场从此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
但现存租赁市场更多的只是解决部分人群的长租公寓类型,如万科、招商蛇口、碧桂园等房企以及魔方、新派等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租赁产品,大多数为面对白领的整租或者合租,对于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并没有太多涉足,职工集体宿舍市场仍然一片空白。
继大力整顿合租市场拆除大量违规租赁建筑后,5月23日下午,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举为职工集体宿舍开辟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市场制定了规则。《意见》中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规定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总体要求;对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及后期使用监管以及建筑消防安全导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切实增加租赁集体宿舍供应,职住平衡下扩大供应减缓城市病
意见指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意见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对租赁房源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方面可快速扩大租赁的供应量,有利于职工集体宿舍快速入市,另一方面可极大的降低租赁房屋的开发成本,降低租金,职工集体宿舍的入市可极大分流租赁市场的需求,对于稳定租赁市场有着积极作用。
意见中规定租赁来源可为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或者闲置商场写字楼,即是对闲置建筑的利用,最大限度弥补由于规划调整造成的土地及建筑资源浪费,同时也符合北京市城市总规划中对于职住平衡的要求,对于疏解北京拥堵等城市病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2、严格规范租赁集体宿舍建设制度,防范非法利用及炒作
意见指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意见在推动租赁集体建设宿舍的同时,对宿舍的建设进行的严格的规定,用严格的建设要求保证宿舍的居住安全,规定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同时为了防止利用宿舍进行非法权属交易,意见规定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且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容积率等不变,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从根本源头上断绝了以租代售及二次出租,最大限度的将宿舍真正用于用工单位职工的集体宿舍,失去非法利用及炒作的可能性。
3、建立服务保障机制,紧抓安全提高租住生活质量
意见指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要求各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本次意见对安全问题极度重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通过建立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切实保障集体宿舍能安全高效落实,避免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意见还鼓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使宿舍在未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后续资金不足导致运营困难。
此次《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是对于租赁市场供给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租赁的全流程进行了严格规定,从土地供应、资金支持到制度管理。有效的保障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市场的开创和后续发展。
(诸葛找房首席分析师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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