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开发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4-02 14:14:49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日介绍,为满足本地居民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海南省决定从即日起开发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海南省多个部门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海南将继续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满足本地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省内外居民的租赁住房需求;有序开发商品住宅,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住有所居,并向住有宜居迈进。


据悉,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是指海南省各市(县)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县)户籍常住城镇居民家庭、经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应有序有计划地开发限售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或经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限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


意见称,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海南省各市(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并优先向其无房居民家庭出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套型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为减轻本地居民购房压力,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确保建设质量。


在土地供应管理方面,海南省要求各市县对新出让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的土地,市县政府在土地供应前应组织当地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明确提出该地块所建住宅的开发建设、销售或租赁管理等相关限定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市县国土部门在核发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租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注明项目用地类型。


意见要求,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必须注明项目类型。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和分割转让,只能用于出租经营。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对以往政策性住房(含单位房改房或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且购买后不得再次购买上述任何一类住房。


在转让管理上,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其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或转让其购买的限售商品住房,但转让对象须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或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条件。


海南将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退出机制。对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上述住房的,取消享受资格,解除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责令腾退相关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县有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禁止其家庭在5年内申请上述住房。


该意见指出,海南将高品质开发面向省内外居民销售的商品住宅,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逐步减少面向省内外居民销售的商品住宅开发量,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产品结构、租售结构,严控低端供应,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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