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
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收入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8,706,700,000元减少至人民币4,381,100,000元。本年度收入减少主要由于物业销售之确认收入下降所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其他收入及收益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531,1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755,900,000元。主要上升原因乃本年度来自应收贷款及可供出售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上升人民币155,000,000元及人民币17,700,000元。
此外,本集团于本年度出售若干附属公司取得收益人民币53,500,000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之投资物业公允值收益为人民币545,800,000元,而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为人民币259,800,000元。
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之直接经营开支,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634,5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948,100,000元。由于2016年下半年及于本年度有多项国内物业发展项目开展销售,以及成立/收购多家从事物业发展及物业管理之附属公司,引致直接经营开支上升。
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之行政开支,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90,600,000元下降至人民币82,400,000元,主要由于股份酬金开支减少。
本年度之财务费用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人民币267,900,000元上升至人民币316,300,000元,增加人民币48,400,000元,其中包括由于本年度本集团就收购物业及日常营运资金所需安排了数项贷款,致使银行及其他贷款利息上升人民币22,600,000元,以及支付集团公司利息(已扣除资本化利息)增加人民币15,600,000元。
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录得应占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溢利总额人民币1,192,800,000元,而去年则为总额人民币184,700,000元。上升原因乃来自中国北京及深圳合营公司之物业销售收入确认上升所致。
整体而言,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之本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人民币1,366,5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643,500,000元。溢利增加主要原因乃本年度本集团录得应占合营公司溢利上升所致。直接经营开支及财务费用之增加抵销了部分上升之合营公司溢利。
本集团录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基本盈利为人民币0.1039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为人民币0.0865元,增加20%。本年度及上年度之每股摊薄盈利分别为人民币0.1029及人民币0.0864元。
物业投资及管理分部获得之收入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259,300,000元,占总收入3%,增加至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人民币385,200,000元,占总收入之9%。上升之收入主要来自新收购之物业管理附属公司之物业管理费收入上升人民币70,700,000元。本年度内之物业投资及管理分部录得溢利人民币806,500,000元,包括投资物业公允值收益人民币545,800,000元及应占合营公司溢利人民币193,600,000元,其主要为投资物业公允值溢利,相对上年度录得分部溢利人民币325,500,000元,包括投资物业公允值收益人民币259,800,000元。
本集团之股东资金总额由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9,651,600,000元增至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10,914,800,000元。有关增加乃来自本年度本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人民币1,643,500,000元,部份溢利因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人民币315,900,000元而被抵销。按每股基准计算,本公司持有人应占综合资产净值由2016年12月31日之人民币0.611元上升至2017年12月31日之人民币0.688元,增加人民币0.077元或13%。于2017年12月31日,股东资金总额约占资产总额人民币43,668,800,000元之25%,而2016年12月31日则占资产总额人民币32,167,300,000元之30%。
本集团之存款、银行及现金结余由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2,893,000,000元增加87%至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5,395,800,000元。增加之原因主要乃收取来自物业销售所得款以及新增银行及贷款,扣除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国内物业发展项目之开发成本、偿还最终控股公司贷款、支付末期股息,以及收购/成立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于2017年12月31日,本集团之银行及其他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556,800,000元,年利率介乎3.1%至4.3%。本集团于本年度内安排了两项短期银行贷款融资,一项长期银行贷款融资以及一项长期其他贷款,合共人民币1,015,600,000元,用以收购物业及日常营运资金所需。同时,本集团全数偿还两项一年定期贷款融资,合计约人民币140,700,000元。
债务净额(以贷款总额减现金及银行存款(不包括受限制现金)计算)于2017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148,800,000元, 较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7,331,100,000元,减少人民币3,182,300,000元。债务净额减少主要因本年度收取大量销售物业款项。本集团之债务净额比率(定义为债务净额除以权益总额,包括非控股股东权益)由2016年12月31日之63%下降至2017年12月31日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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