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室提倡采用大开间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12-12 14:02:1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其中,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两个“动态调整”的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公布。在这之前,201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替代了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从文件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这次新公布的《办法》与之前不同,之前重在“建设标准”,这次的重点是“管理办法”。

在新公布的《办法》中,也提及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具体来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后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制定和完善”的,处于“动态调整”中。

说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中明确说,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我们捡重点说,在置换方面,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此外,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还有一种配置方式是“建设”,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办法》明确,配置所需要的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要求,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兼职单位可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那么,怎么管理办公用房呢?《办法》中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很多要求都是直接通过数字来严格限制。

首先,有一些基础的规定,例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同时,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怎么安排办公用房?《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两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在办公室的设计方面,《办法》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除了“怎么用”,还有“不能占用办公用房”和“腾退”的情况。

首先是不能占用的。《办法》中提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然后说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今后将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系

那么,如何监督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呢?《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这里要求要建立健全几项监督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同时,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一一列举了追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

虽然这是中央、国务院层面首次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但在这之前,也有一些地方已经颁布过地方性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例如重庆市、陕西西安、山东威海等。对于这一点,刚颁布的《办法》明确说,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民主 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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