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收入拟全额上缴财政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9-22 09:45:58

原标题:道路停车收入拟全额上缴财政


2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定价,收入将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此外,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道路停车管理员拟有权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逃缴停车费的行为或将被罚款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收入拟向社会公开


针对本市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问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应当利用价格机制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提出,“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居住小区确因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而在周边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的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规处副处长马立明表示,目前,地下停车价格已经放开,因此不能对地下停车价格加以限制。对政府定价的路面停车价格,原则上应当是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的价格。


市人大代表张学兵对此也表示赞同,“北京的道路停车管理一直比较乱,大家有车爱乱停,不愿停在规定的停车位。如果道路停车的收费比较高,就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汽车向周边的停车设施停放,以减少停车占道行为。”


道路停车管理员


拟可劝阻、告知停车违法行为


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对“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了补充。拟规定“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对于“协助管理、劝阻、告知”等权责的表述,马立明给出了解释,“停车管理员对自己所负责路段的乱停车情况最熟悉,协助管理是他们应有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协助管理并不意味着赋予他们执法权,管理员只能对违法停车进行劝阻和告知,协助管理道路停车秩序。执法权仍然归属交管部门,是否处罚,也需要交管局确认、执行。”


马立明表示,新增内容已征求过有关部门意见,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强化道路停车管理,弥补交管警力及交通协管人员不足。此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加强对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指导。


近年来,因逃缴道路停车费而伤人的社会事件屡屡发生。今后,逃缴停车费不仅会被罚款,还将影响个人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优先利用


地下空间建停车设施


针对本市既有停车设施利用率不高、挖潜空间巨大的现状,此次条例草案修改明确了本市的停车泊位供给原则。郝志兰表示,缓解停车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要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的引导政策和管控措施。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将本市“停车泊位供给”的原则明确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为进一步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缓解居住停车困难。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等内容。


此外,为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落到实处,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本市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


手机将可查车位


未来,“手机扫码查车位”或将成为现实。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停车”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


马立明表示,对道路停车位和开放停车场的停车位进行统一编码,一位一码,将来市民直接在手机上就能察看附近的停车位,不仅方便出行,还能缓解交通压力。


为严格落实停车资源登记,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间或者不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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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定价,收入将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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